附: 《湖南省志》编写行文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省志》的行文质量,现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针对志稿编写中存在的行文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对原《〈湖南省志〉编写行文通则》(1988年)进行修订,制定《〈湖南省志〉编写行文通则》(简称《 通则 》)。
第二条 本《 通则 》对编写行文的总要求是:志书内容的表达要准确、简明和具有逻辑性,避免产生歧义;所用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符合有关规定,做到规范统一;标题排列、图表绘制、文稿书写(打印),务求醒目、清晰、规格一致。
第三条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在此之前所规定的编写要求与本《通则》不一致者,以本《通则》为准。
第二章 书名、标题
第四条 本志称《湖南省志》,分册出书。每册封面标全志名称、分志名称,各为一行,居中书写。志书在封面和扉页的书名断限之下署“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不在封面和扉页署主编、副主编姓名。
各分志卷首,依次排列省地方志编委会名单、《湖南省志》总编室名单、各分志编委会名单、编纂人员名单、编审人员名单、编辑说明、目录、正文。
第五条 各分志分篇、章、节、目四个层次,均以事命题,标次第序码。其书写(现大多为打印,下同)格式如下:篇的标题:另起一页,序码、标题之间留适当空格,居中书写。
章的标题:第一章,置于篇下;后列各章,另起一页。书写格式,与篇的标题相同。
节的标题:紧接前文,占一行,居中书写。
目的标题:用“一、二、三、……”标列序码,占一行,居中书写。
目以下的分层序码:第一档,用(一)(二)(三),不打顿号;第二档,用1、 2、 3、;第三档,用(1)(2)(3),不打顿号。细目下面有两段以上文字者,标题空两格书写,占一行;细目后面只有一段文字者,标题仍空两格书写,其后空一格接写正文。凡条目之下只有一个档次,而并列的各个细目皆为一段文字者,可不标序码,其标题用黑体字。一目之内的诸层次的标题格式必须统一。
目,是志书的最小单元,一般不宜多分档次,以免重复、繁琐。
第三章 文体文风
第六条 本志一律用语体文(用书面语,不用口头语,不用文言和文白夹杂的半文言)、记述体。
第七条 文字要准确、朴实、简洁、流畅。言必有据,据事直书,不用“大抓”、“大搞”、“据不完全统计”等不确切的词语,不用“有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等含混不清的词语,杜绝浮词、空话、大话、套话,严禁说假话。
第八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如行文中的某些历史记述涉及古人名、古地名、金石文等,使用简体字可能引起歧义时)必须用繁体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
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第四章 称谓运用
第九条 本志系用第三人称书写, 不用“我党”、“我省”、“本厅”,须直书其名。如“我党”应写为“中国共产党”或“中共”。
第十条 为了真实反映历史面貌,对各个时期的党派、机构、职务、地名,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用泛指名称(如“中央”,应具体写明“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或“国家计委”……),不戴褒贬帽子,不以今称代替。但使用古地名时,应尊重历史,用当时地名且冠以朝代名称,并注明今地名,如:清安福县(今临澧县)。使用乡、村地名应冠以县名。
第十一条 人名,除外文名外,一般应直书其姓名,不加“先生”、“同志”之类的称呼,不冠褒贬之词,为了反映历史面貌,必要时可加当时的职务,如江泽民主席、朱镕基总理、周伯华省长。人名前一般应冠以时任职务名称,以反映其身份。如“中共湖南省委书记×××”。
第十二条 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一般外国人名在第一次出现时,须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
第十三条 各种名称在专志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的简称(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可简称国家民委;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可简称全国文联;中共湖南省委可简称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可简称省政府),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
凡年深日久之后容易使人概念模糊的简称、俗称和一般读者看不懂的简称、俗称不要使用,应写全称。比如:“四人帮”应写成“江青反革命集团”;“安纺”应写成“安江纺织印染厂”。
湖南省级机构,一般不能略去“湖南”二字,除非在同一段中开头用了全称,则下面可略去“湖南”二字,图表标题和脚注中的湖南省级机构,则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略去“湖南”二字。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简称为“建国前”和“建国后”,确不科学,停止使用。今后,可酌情用“民国时期”、“1949年10月以前”、“湖南和平解放前”、“新中国建立前”等词语取代“建国前”,用“1949年10月以后”、“新中国建立以后”、“湖南和平解放后”等词语或某件事开始的具体时间取代“建国后”、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名称不可时应用全称。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必要时可加注当代俗名。
第五章 时间表述
第十四条 一律书写具体时间(何年何月),不用“今年”、“前年”、“本月”、“目前”、“现在”等时间代名词,不用“最近”、“以前”、“以后”等不准确的时间概念,不用时间简称(如81年、83年)。
第十五条 行文中的历史纪年,先书朝代年号,再注明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五年(1825)。同一皇帝几易年号,在首次出现新年号时应冠帝号,如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唐玄宗天宝元年(742)。在一页之中连续出现的相近年代,可不注明公元纪年,如:民国10年(1921)……民国11年……民国12年……民国20年(1931)……民国21年。年表中的历史纪年,则先书公元纪年,再注明朝代年号,这样便于排印、阅读。
记述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苏区,不用民国纪年,一律用公元纪年。
年代的起止不用“——”符号,应用“~”符号,如:1949~1985年。
第六章 数字书写
第十六条 使用汉文数字的有以下种类:
从古至清代的朝代纪年、农历年月日,如清光绪二十年正月初五等;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五四运动”。
不定数、概数、次第,如七八天、几千米、第一篇、第二名等,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不能写成二、三米,五六天不能写成五、六天;
习惯用语、成语、叙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及数字专门名称,如星期一、八级工、三等舱、八国联军、九三学社、第四季度、第一书记、十一届三中全会、二元论、乱七八糟、一年四季、“六六六”等。
第十七条 使用阿拉伯数字有以下种类: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世纪80年代,1986年10月1日,4时20分,下午3点;
中华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如:民国37年(1948),昭和16年(1941);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比例数、约数),如41302,-125.03,1/16,1/1000,4.5倍,34.05%,3∶1,12.5平方米,-17℃,东经123°50′,维生素B12,500多种,60多万公斤,21/22次特别快车。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代码和序号,如84062部队、红一方面军第1兵团、国办发[1987]09号文件、83号汽油、维生素B12、第18届年会。
统计数字的书写:1~5位数写绝对数,如:1890亩,59899元。6~8位数可以万为单位,9位数以上可以亿为单位,小数点后面的4位数可四舍五入、也可不舍不入,例:345914元,可简写为34.59万元,或34.5914万元;1378318643元,可简写为13.78亿元,或13.7832亿元。多位数书写时不能拆散移行。
第十八条 一个数字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个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读了九遍。
第十九条 引文注释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例:
①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
②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126页。
引文中的数字,一般应按原版本写法书写;如引文中数字很多,按原版本写法书写,将造成行文混乱时,可按上述引文注释中书写数字的规定书写。
第二十条 所有数值应精确计算、仔细核对,保证准确无误。应避免单项数与合计数、绝对数与百分数、文中数字与表中数字、前面数字与后面数字的相互矛盾。
第二十一条 表示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范围,使用浪纹号“~”如:10%~20%,30~40公里。
第七章 计量名称
第二十二条 计量单位名称、称号的使用,遵照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可照实记载。凡一般读者不熟悉的计量单位名称(如“斗”、“石”等)第一次出现时,尽可能加注说明。
第二十三条 在行文中一般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应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八章 引文注释
第二十四条 引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应注释。为了便于阅读、检查,注释简短的加圆括号,用文内注;较长的采用页末注(脚注)。页末注系将注释写在本页的最下边,注释与正文之间划一条注线(位置占一行,长度占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强)。标符不必一律标于全句之尾,宜标于需要注释之处。注释一段引文的标准位置是:句号在引号之内的,标符置于引号之外;句号在引号之外的,标符置于句号之内。
第二十五条 注释引文出处的功用是:备查验,昭征信。为此,引文的注释应做到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检原文。
引用书籍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和所引资料卷、页次,如吴玉章:《辛亥革命》,人民出版社,1961年出版,第××页;[明]叶盛:《水东日记》,中华书局1980年10月出版,第20页。
引用报刊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姓名、篇名、报刊的名称、年月(刊期)。如:衍仁:《文言与同善堂》,1919年12月23日长沙《大公报》第三版;《孙宝琦九月三十日致清内阁电》,《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1期第128页。
引用文件中的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度、字别文号、标题。如:国办发[1981]8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引用志书中的资料,应注明朝代、志名、卷次。如清嘉庆《沅江县志》卷二十三《职官》,第××页。
第二十六条 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用转引;如找不到原著,只好转引别人的引文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引用志书只能引用上级志书、下级志书和本级前届志书,不能在同一部志书中互相引用,如本省志的各个分志不能引用已经出版的《湖南省志·共产党志》、《湖南省志·政府志》,更不能引用没有出版的志稿。
第二十七条 重要文献可全文附录或选录部分章节。行文中的选录部分,第一行空四格书写,下列各行皆空两格书写,以示区别,使之醒目。
第二十八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务求书写无误。如原文有错字、漏字,可将改正或增补之字置于后面的括号里;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
第九章 图、表、照片
第二十九条 图、表可以“揽万里于尺寸之内,罗百世于方册之间”,收到文省事明,以昭征信的效果。故图、表的运用,既要避免图文、表文脱节,又要避免重复、矛盾。
第三十条 地图、图样、照片等图片均须颜色浓实、色别分明、画面整洁,能够制成清晰、美观的铜板、锌板。
插图一般应穿插在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使图、文相配。同一章节有两幅以上插图,可标注图号,如图1、图2……照片可集中排在一部分志的文字前面。无论插入文中、排于文前的图片,均不要贴在文稿上,而应在文稿中按制版大小画上其位置,并注明图片的序码,写上图片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各个分志应精选一些年表、人表、事表和统计表插入有关章、节、目中,以节省文字,反映全貌。职务表一般只列正副厅长以上负责人员名单。所用统计表必须是记叙一地各方、一方各业、一业诸事、一事多年,并能用数字表述其状况的事物;至于记述两三个年代、两三个项目、两三个地区,而用文辞记述可达言简意赅的事物,则不必列表,以免多占篇幅。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应具有地方(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如:《各地、市、县1976~1984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标题居中排列,左侧排表格序号(如表1-1-1,即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表),右侧标计量单位(如“单位:万元”;“单位:吨”)。表体由纵标目和横标目组成,应本着便于排印、便于阅读的原则,量体裁衣,精心制作。纬短经长则制竖表,纬长经短则制横表,力求经纬皆完整地排列在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的两个内页之中,尽量避免大页折合或转页续表。如转页续表时,标题和栏目均不能省略,仍需保持表格的完整性,并注明续表序码,以便读者衔接前表。“说明”系对资料来源和表内某些问题的注释,排于表体之下。
第三十二条 图照的选用应当注意典型性、科学性和存史价值的统一,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选用尺度。图照与文字内容相配合,图照的说明文字要准确。除立传人物外,地方领导人和地方志书编纂人员的标准像不得入志。
第十章 志稿书写(打印)
第三十三条 志稿应用16开打印纸32开排版,排印清楚。标点符号占一格。除前引号(“、《、)、前括号(()可标在每行开头一格外,其他标点符号均不能标在每行开头一格。
第三十四条 经省各部、委、办、厅(局)送交本委的送审稿,要做到“齐、清、定”。齐,即正文(篇章文字)、辅文(包括编修人员名单、编辑说明、目录等)、图片、表格等齐全不缺。清,文字工整,稿本整洁;文字改动要端正清晰;图表中的数字,切不可涂抹、删改、调前调后,如有较多改动,必须重新誊正;数字,特别是0、3、7、6、9等字须写得十分清晰,以防0与句号、3与“了”字、7与1、6和9与0相混淆;比例号“∶”与冒号“:”,间隔号“· ”与小数点“.”,均应写在各自的位置上,以显区别。定,各分志的送审稿必须是定稿,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稿本一经送审后,除发现政治、史实等错误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志稿要回作修改。要回志稿作了修改之处,须经分志主编批准,并将修改情况报送《湖南省志》总编室。